为什么受托代销商品可以被受托企业确认为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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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3-13 17:30 发布 285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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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3-13 17:31
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但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便于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
为了使受托代销方能够很好的管理受托代销商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受托方必须将受托代销商品在受托方的存货中反映,因此将受托代销商品计入受托方的存货中;但是对于代销商品只有一份却同时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存货中反映,等于是将一份商品核算了两回,于是又需要将受托方计入的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存货中反映,由于代销商品款的价值和受托代销商品的价值相等,一个作为存货的增项,一个作为存货的减项,对存货的总额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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