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stzc-03的内容。 请问 经过了本企业的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呆萌的芝麻
于2020-03-17 20:53 发布 1913次浏览
- 送心意
男神刘老师
职称: 上市公司财务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3-17 23:23
你好,免抵退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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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免抵退的,谢谢
2020-03-17 23:23:36
你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的是免抵退税政策,并不这么考虑问题!
2018-09-06 16:56:07
对于退税率为零的产品出口销售,对应的销项税额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比较内销业务你就明白了
2019-07-18 11:17:39
一、退货你单位要给对方单位开红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直接根据退货数量、金额,开具红字发票。不需要通过税务局证明。
二、账务处理
1、收入处理
(1)调整上年退货收入,根据红字发票做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贷:应收账
2016-02-08 18:15:1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2019-07-18 1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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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萌的芝麻 追问
2020-03-18 07:51
男神刘老师 解答
2020-03-18 08:37
呆萌的芝麻 追问
2020-03-18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