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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耳朵
于2020-03-20 07:25 发布 1131次浏览
庄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0-03-20 07:32
你好,这个等于你们是开了100%票给总包,无需再开票给总包,否则等于虚开发票,这个可以明确和总包说明。
小耳朵 追问
2020-03-20 07:34
但是现在总包的意思是我没有给他提供90%得发票,他说他没发做账 但是我每次交税的时候 预交的税费 开出的完税证明 是不是叫相当于给他交税了!
庄老师 解答
2020-03-20 07:38
如果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签订三方分包合同,由分包的企业直接开发票给发包方并结算工程款;如果没有三方合同,分包方开发票给你,你再开发票给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2020-03-20 07:39
分包在总包交税的情况下不交税了,如果分包要开票,是让总包去他原来开总的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单》,分包在取得总包提供的完税证明单后,就可以到分包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票建筑安装发票了,不交税金,并进行已交税款进行申报(之所以申报是因为这是你开票的要做收入,并且据些计算你的各项扣除额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也便于税务查账),并不交税。
2020-03-20 07:41
你好,你参考一下部分包开票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020-03-20 07:54
对不起老师,我现在有点懵。您就通俗一点回答我!A公司建筑公司 B公司与A合作单位,C跟B是总包与分包关系,实质是C跟A在干活,C从A处获得结算款100万 B100%开票给A,但是B要求C开90%得发票,但结算的时候发现C开票60万给B,剩下的40万也是B每个月去税局预交的,到现在B单位要求C继续开票给他,1,对于C而言如果在开票不就多交税了吗?2,那每个月去税局预交的又算什么呢?3,B单位拿着C预交的完税证明是不是充当他们的税费了呢?求详细解答!
2020-03-20 13:23
你好,按照上面是这样说法吗?A公司是业主,B是是建筑分包,C是建筑总包,实质是C跟A在干活--是工程实质是由C在做的,C从A处获得结算款100万, B建筑分包公司100%开票给A(为什么由B开票?是C跟A在干活,应由C总包开票给A业主),B分包公司有什么理由要求C总包开90%得发票。上面这些关连很乱,你看看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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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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