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0-03-20 14:09
你好,增值税需要转出处理
我公司于2012年10月发生存货被盗,损失达25万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未破案。存货被盗损失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2012〕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因此,你公司如果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则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等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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