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是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为预缴,实际由总部在异地缴纳。2018年2、3月少申报了收入,享受了“月入10万的一般纳税人免征城建税”政策,2018年4月把少报的收入并入当月收入一并申报了,同时期总部已经按全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现在我司税局要求更正申报,补齐2、3月增值税、城建税税款并交滞纳金 ,请问税局这样做合理吗?
大力的火车
于2020-03-20 15:40 发布 1596次浏览
- 送心意
赵海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3-20 15:53
你好,税务局的作法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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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实录:
1、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2、“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时,根据(销售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款)数字: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020-04-08 10:33:41
如果当期有缴纳增值税是需要缴纳城建税的
2016-05-16 14:23:32
您好,月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
2020-11-18 19:49:19
你好,呃呃,是滴
2019-03-18 22:47:35
你好,城建税如果是城市是7%
没有改动
2016-11-04 1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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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的火车 追问
2020-03-20 15:59
赵海龙老师 解答
2020-03-20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