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3-20 17:11

你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为: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根据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以上7大行业发生的研发支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守护沙漏 追问

2020-03-20 17:12

谢谢老师

玲老师 解答

2020-03-20 17:16

不客气,祝工作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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