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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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3-22 09:36 发布 1231次浏览
- 送心意
许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2020-03-22 09:40
这个的话,是不正确的。
普通合伙人,身份的继续,是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同意的话,可以退换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者让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形式也发生变化)
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债务,不享有免除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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