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这是怎么理解?温馨提示: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月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由系统自动进行减免,“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则需手动选择减免,具体操作方式为:在“减免性质代码列”选择“其他”,并在“第12”列录入减免金额。
qch
于2016-05-10 09:53 发布 1811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5-10 10:15
如果营业收入达到10万是否没免征?那我上月达10万,但我按免征申报,怎么办?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是不含税收入金额
2018-07-04 11:46:04
月收入低于10万,季度收入低于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6-05-10 10:08:56
你好,具体的什么问题
2020-04-05 21:28:10
月收入低于10万,季度收入低于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6-05-10 10:08:49
这个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2019-10-14 09:43:3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邹老师 解答
2016-05-10 10:08
邹老师 解答
2016-05-10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