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的房子,房地产公司如何确定收入
钟敏
于2016-05-10 10:06 发布 1349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6-05-10 10:10
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是36平方米?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120米计算。
对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与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原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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