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3-25 14:22

你好,可以,是可以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一地金 追问

2020-03-25 14:32

那只是提供软件服务的企业才行,自行研发的企业是不享受这个政策的?

立红老师 解答

2020-03-25 14:33

你好,是的,是这样的,

一地金 追问

2020-03-25 14:42

1.老师现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呢,政策出来时那会好像是加计10%,又有人说是加计50%?2.只要是提供软件服务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还需要满足其它条件不?

立红老师 解答

2020-03-25 14:59

你好,加计抵减是10%,生活服务业是15%,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一地金 追问

2020-03-25 15:09

1.那软件服务就只能加计10%?2.老师,你看我发的图片,第一个分录怎么理解呢?

立红老师 解答

2020-03-25 15:11

你好,加计扣除是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就是第二个分录

一地金 追问

2020-03-25 16:26

老师 它第一个分录是什么意思呢?

立红老师 解答

2020-03-25 16:28

你好,加计抵减税额是不能做时项税处理,冲减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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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是可以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2020-03-25 14:22:18
同学你好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43号)——对财税〔2012〕27 号文件政策层面具体落实事宜加以明确,包括企业的收入总额、获利年度,“两免三减半”计算方式等。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明确研发费归集范围及加计扣除比例。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明确人员结构、研发经费、软件收入等关键指标,以及相关办理程序。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8〕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6.《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延续了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明确了原有政策和新政策之间的过渡处理方式。   二、申报条件   (一)软件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依法注册的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及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重点软件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除了需符合软件企业条件,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软件企业核查资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核查年度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主表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软件企业承诺书》,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予以承诺;   10.核查过程中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国发〔2020〕8号:国家对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重点软件企业核查资料如下:   1.提供(三)中软件企业核查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国发〔2020〕8号:国家对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申报程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重点软件企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软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8〕23号),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告中《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有关步骤如下:   (一)软件企业核查工作流程   1.登录系统。企业注册、登录“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查系统”,核对、补充核查资料。特别注意:每一份证明材料扫描为一个连续的文档,格式要求为PDF格式。   2.资料核查。广州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查系统”进行系统核查,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3.结果公示。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和**公众号对广州市软件企业核查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4.结果反馈。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40天内将经公示的核查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省级税务部门。经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或提供虚假核查备案资料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2-04-01 08:55:41
你好,符合高新有税收优惠,不符合的话没有
2019-11-13 13:25:45
现在可以去申请“增值税加计10%抵减”的税收优惠
2019-07-17 10:09:15
  一、优惠政策内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   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   品;   10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   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   11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   经营场所。   1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13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14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   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15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四 软件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2004年7月1日以前,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必须是经过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定并经市科委会签,市国税、地税公布的软件企业。   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下发后,取消了税务部门参与认   定,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五、软件企业减免税的申报日期及需要报送的资料: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企业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两个月)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软件企业证书;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4、公司章程;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六、几个具体问题:   1、软件企业出现两种优惠政策交叉时,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   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如:市政府京政发[2001]4号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就是说软件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两种优惠政策是不同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执行。   两种优惠的不同之处:   (1)软件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软件企业,只能享受新技术企业优惠。   (2)软件企业没有区域限制,只要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科技园区内的,园区外的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3)减免税的起始日期软件企业是自获利年度,新技术企业是自成立之日。实验区内的软件企业如果成立的当年经济效益比较好,可以选择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新技术企业不可以。   (5)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具实列支工资,而是按计税工资进行了调整,第二年发现后不能再补扣。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的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园区内的软件企业,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可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12-07 2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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