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至2018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 (1)2017年1月1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某公司债券,该笔债券于2016年7月1日发行,面值为1 000万元。乙公司将该债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共支付价款1 000万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25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3万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2)2017年1月15日,收到该债券2016年的利息25万元。2017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3)201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 010万元;确认该笔债券2017年度的利息收入50万元。 (4)2018年1月15日,收到该债券2017年的利息。2018年3月31日,乙公司将该债券以1 020万元价格售出,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2.5万元,款项已收到。
任豪
于2020-03-27 15:48 发布 41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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