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购入车辆一辆,购入价格20万元,按4年计提折旧 问
您好,可以抵扣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累计折旧15 贷:固定资产20 , 对外转让,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账款6 贷:固定资产清理6/1.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13*13% ,贷:资产处置损益 0.3097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1.13=0.3097 答
老师您好,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该如 问
相关数据确定:“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 填 1.2 万;“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 填 30 万;“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填 -28.8 万;“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填 -28.8 万;“纳税调整金额(处置环节)” 填 0;假设持有期间无差异,对应栏次填 0。 填写表格:将数据填入 A105030 表相应栏次,多笔业务逐行填并汇总合计行数据。 答
*运输服务*国内运输服务 进项发票 发票票面:不含 问
那个印花税应该是对方交,你们这边按不含税861670.35加计算,还是223.4 答
老师:事故的赔偿款支出放在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 问
那个是其他,不是是罚没支出 答
老师,出纳做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好处是什么, 问
你好,其实主要是为了核对 答

老师,你好,我们是民营医院,现在新买了商铺做医院,请问税收怎么抵扣,会计上怎么处理,对于医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 你好同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你们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免增值税
民营医院税收优惠政策
答: 1.增值税:财税36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其他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私人医院的优惠政策,具体税收条文
答: 会计学堂 > 答疑社区 > 问题详情 民营医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Candy 2018-06-03 21:14发布 999+ 次浏览 老师解答  崔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1.增值税:财税36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其他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吕晓秋 追问
2020-04-02 14:09
何江何老师 解答
2020-04-02 14:14
吕晓秋 追问
2020-04-02 14:30
何江何老师 解答
2020-04-02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