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的资产为房产加土地,税局核的价含税约3508万,评估公司的房产评估价约3206万余值2245万,土地原值747万,缴纳增值税167万,土增税99万,附加税印花税共18.4万,但我们账面上资产的余值只剩约1100万,原因问了是当时建厂房及周边设施很多没票,所以这次转让是按评估机构重置的成本,另外我们已开票给了对方企业3508万的发票,但对方企业的工商变更我们的投资额是3500万,差额8万,公司是非同一控制,我的疑惑是税局要求我们缴纳所得税以公允价扣除账面价计税,虽说可以延期5年内缴纳,但金额也很大了,且我们明确今年内会将该股权转让出去,且对价会远低于税局核的公允价像这种情况请问我们应该怎样核所得税 呢,有以税局认同的评估价为依据的吗,另外年内股权会转让出去我们可以通过递延税款科目避吗? 请邹老师帮解决,谢谢
方鸽~(始于足下)
于2020-04-03 15:00 发布 120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4-03 18:38
这个转让出去有利润的话也是得交税的哦,但是最好是以税局认同的评估价为依据的,避免查账查出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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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税法也不认可递延所得税。所以不要纳税
2018-01-27 15:18:55
这个转让出去有利润的话也是得交税的哦,但是最好是以税局认同的评估价为依据的,避免查账查出其他问题
2020-04-03 18:38:55
你好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现金流量表编制原则是收付实现制,税法交税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则,
2019-08-26 17:09:58
不需要的,因为一说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税法口径了。而递延所得税费用是会计口径了。
2019-10-11 14:56:58
您好,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会使应纳税所得增加,所得税费用减少
2021-12-05 14: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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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鸽~(始于足下) 追问
2020-04-03 19:48
朴老师 解答
2020-04-03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