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4-07 19: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规定“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根据以上政策判断 是:种植蘑菇(食用菌)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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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规定“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根据以上政策判断 是:种植蘑菇(食用菌)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0-04-07 19: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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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法规户搜索所得税就找到文件。
2021-03-26 08: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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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查一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19-03-13 11: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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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详见附件2。
2021-01-15 1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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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早就有了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2018-01-25 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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