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4-07 19: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规定“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根据以上政策判断 是:种植蘑菇(食用菌)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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