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前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A 是投资方,B是被投资方,B 公司账面价值不是250,实现净利润不是80*30%=24,不应该是250-24=226,为什么是100+(80-50/5)*30% 这个知识点不是很明白,坑在哪我依然不清楚老师帮忙指导一下 我知道除合并以外取得的长投,包括支付的对价与直接相关税费都计入长投的初始成本。原持有股权(重大影响)的长投,后增购的股权,达到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都是看原持有股权的账目价值+新增股权支付的对价,作为长投的初始入账成本
安详的小蝴蝶
于2020-04-13 09:17 发布 23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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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裕期
职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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