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4-14 16:19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即不是必须登记的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情况的后果就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擅自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是与此事无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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