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4-15 1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坏帐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第一部分列举的这些减值准备,虽然在账务上已经计入了当期损益,但是并不能够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在这些计提的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损失的纳税期间实现抵扣。
三、哪些准备金支出可实现税前扣除?
既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那么那些准备金支出是经核定的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保险企业: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大灾风险准备金;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证券行业: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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