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与国内客户签订合同,货物国内交易,促成合同的中间人为境外人员个人(他在中国没有公司且没有固定住所),且在中国开立了人民币账户,所以我们给他的佣金直接打到他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不设及外汇),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帮他代扣代缴佣金代理服务费增值税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附加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税率表计算)呢?而代理服务费是否要去税局代开?如果不用代开发票,那么我们支付佣金方在扣除代扣代缴的部分款项之后,去税务局申报呢?需要带上什么资料去税务局申报呢?这个申报期限是多久?
Xuechun
于2020-04-17 17:37 发布 8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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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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