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4-10-13 14:36

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行为,2006年建设部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明确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我们抛开这一现象,单从税收的角度来考虑,“集资建房”税收问题又该如何对待呢? 
 
  目前,有关“集资建房”征税的说法不一,尤其是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就“集资建房”是否征税做过明确的规定,这样各地在执行中掌握尺度也有所不同。为了便于理解,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集资建房”征税与否做一下分析。 
 
  所谓“集资建房”,是建房单位向集资者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分“集资”和“建房”两个环节。“集资”是由集资者个人出资,单位集中管理,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建房”是由单位向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集资建房”,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集资建房许可证》,建房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建成后按事先约定进行分配。 
 
  关于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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