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建设小区,有一号楼二号楼等,一号楼垫地基用土费用10000元,怎么处理?
文艺的乐曲
于2020-04-24 07:28 发布 735次浏览
- 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记入开发成本…一号楼
2020-04-24 07:29:12
你好 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计入开发成本核算
2019-12-02 09:13:23
可以 但是即使自己建设也是自己成立建筑公司
2019-09-10 15:58:44
你好,这个属于公共设施范畴
2019-11-12 10:04:34
你好,这个不扣除,应该包括的,属于简易计税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上述优惠政策做了补充规定:
第一,“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2020-06-29 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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