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0-04-29 15:51

你有对应的进项发票,可以免增值税的。

002 追问

2020-04-29 15:59

这个和出口退税是不一样吧,出口退税是退进项,这个是免销项。可以这样理解吗?

郭老师 解答

2020-04-29 16:00

是的
你是小规模的吧
只能免

002 追问

2020-04-29 16:51

老师,为什么合并报表抵消分录需要编两年的

郭老师 解答

2020-04-29 16:57

你好,你这个具体的什么业务?

002 追问

2020-04-29 18:55

内部交易

郭老师 解答

2020-04-29 19:10

你这个是不是做两年的业务了

002 追问

2020-04-29 19:12

是的

郭老师 解答

2020-04-29 19:23

你们只要有内部往来的都要做抵消的
要不就重复了

002 追问

2020-04-29 20:01

现在好像理解了,因为合并报表是连续编制,所以需要在第一年的基础上再编第二年的,是这样吗?

郭老师 解答

2020-04-29 20:15

你好
可以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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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对应的进项发票,可以免增值税的。
2020-04-29 15:51:44
营业税已改成增值税,增值税个体享受小规模优惠:月销售10万,季度销售30万以内免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三、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五、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八、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九、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一、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以上是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他们所要缴纳的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等,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独特性,如果按照大企业的税收标准来征税未免使个体工商户难以承受,国家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得到减免,更好地促进发展
2019-06-13 14:20:03
就是目前的增值税享受1%,附加税费减免50%,季度低于45万增值税免除。
2022-02-12 15:34:53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2021-07-19 09:28:18
一、销售1%征收率优惠的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是一般纳税人。 在(公告2020年第5号)中是这样表述的:“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大家注意,个体工商户中,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在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才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 二、这一政策施行时间和截止时间与2020年8号文件均不同。 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应税销售收入。1-2月份是不能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的。并且如果6月份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恢复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 而对比公告2020年8号文,8号文的表述是:“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从年初1月1号就还是执行,具体的结束时间还未定,直到总局发布文件说这个优惠何时截止再截止。 这是个体工商户1%征收率开具发票优惠政策在施行时间上大家需要注意的。 三、享受1%征收率优惠下,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2020年第5号中的表述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的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虽然是有优惠,但是并不是免税,因此当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对应这部分减按1%征收率计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2B征收率)。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不含税销售额如何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1%) 六、3月份之后发生2月份之前的销售退回仍然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2020-05-30 23: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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