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5-05 13:58
一、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派出服务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1、一般纳税人
1.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依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1.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以收取的价款,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以每一个客户作为一个项目,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但是每一个项目一旦选定计税方式,不得随意变更。
案例:某劳务派遣公司2017年5月份签约两个客户,其中A客户每月收取费用50000元,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46000元;B客户每月收取费用40000元,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为38000元。
该劳务派遣公司对A客户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对B客户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则,
会计处理如下:
针对A客户的会计处理如下(税率为6%):
借:应收账款 A客户 5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计税 47169.8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一般计税 46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薪金等 46000.00
针对B客户的会计处理如下(征收率为5%):
借:应收账款 B客户 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简易计税 38095.24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1904.76
借:主营业务成本 简易计税 36190.48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1809.52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薪金等 38000.0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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