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直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等于未交增值 问
你好!在增值税的核算过程中,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并不直接等于未交增值税。这是因为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务优惠政策**:企业可能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某些减免性税政策,如抵扣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性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可能导致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值不等于应纳税额。 2. **税务筹划工具**:企业可能利用税率折扣、内部转让、抵扣不得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税务筹划工具,使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值不等于应纳税额。 3. **进项税额转出**:在某些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能需要转出,如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 4. **会计处理**: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者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5. **会计分录**:在处理增值税时,会涉及到多个会计分录,如结转应缴纳的增值税、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 6. **勾稽关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未交增值税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简单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等于未交增值税。例如,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是应交增值税;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是留抵税额,可以在未来期间继续抵扣。 综上所述,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并不直接等于未交增值税,因为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税务优惠政策、税务筹划工具、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以及勾稽关系等。因此,需要一个单独的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来准确反映企业各期的多交少交情况。 答
供货商今年年底的发票,可以入到明年吗? 问
您好,不建议,当月发生的计入当月里面 答
我们的装修款一共130500元,我们先付了80000,尾款50 问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答
老师请问购进货物的业务是不是既要登记三栏式的 问
您好,是的,购进货物的业务通常需要同时登记三栏式的库存商品科目和多栏式库存的明细科目。 答
农业公司购买的财产保险计入成本还是管理费用 问
您好,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通常被计入“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科目。这是因为财产保险费跟生产多少无必然联系,基本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一般是一年的保费 答
你好 我想承包学校的消防工程 需要什么条件或者证件吗
答: 消防工程师需要一些消防安全方面的证书,具体方面需要你去询问工商部门
你好老师,考消防员操作证有啥报名条件
答: (一)文化程度:要求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及以上。 (二)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三)年龄要求 考生报考年龄下限以《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为基础,结合规范要求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进行核算;年龄上限以《劳动法》规定退休年龄为准。 (四)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五)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已取得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未取得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你们这边知道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么?
答: 您好,一、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二、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三、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 告 知 单 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