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轶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0-05-11 11:53
F21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表F200)的附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数额”和“调减数额”的合计数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数额”“税收数额”“调增数额”“调减数额”四个栏次。“账载数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数额。“税收数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含有关以前年度金额结转的规定)计算的项目数额。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0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2列“税收数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调整情况。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数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数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数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数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数额。第4列“调减数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9.第9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数额。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数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数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数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0.第10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第11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2行至第30行填报。
2.第12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税收确认的销售成本数额;第4列“调减数额”等于第2列“税收数额”。
3.第13行“(二)职工薪酬”: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4.第14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为第1-2列数额。
5.第15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6.第16行“(五)捐赠支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7.第17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8.第18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1列数额。
9.第19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1列数额。
10.第20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数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第15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调整)。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1列数额。
11.第21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12.第22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为第1-2列的余额。
13.第23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数额。
14.第24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15.第25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1列数额。
16.第26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本年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
17.第27行“(十六)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因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而实际列入纳税人会计账目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分摊扣除的境外总机构费用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则第3列“调增数额”为零。
18.第28行“(十七)向其他机构、场所分摊的费用”: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因向其他机构、场所分摊费用而实际列入纳税人会计账目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向其他机构、场所分摊的费用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第1列,则第3列“调增数额”为零。
19.第29行“(十八)分摊资源勘探开发费用”:填报可分摊的其他境内机构、场所资源勘探开发费用。将本年度可分摊的境内机构、场所资源勘探开发费用数额填入第2列,以第2列数额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20.第30行“(十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第3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2、34、35、36行的合计数额。
2.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3.第33行“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即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同时填报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减免项目多于一项的,附页填报。
4.第34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数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5.第35行“(三)资产损失”: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数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财产损失数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数额,长期股权投资除外;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6.第36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1.第37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8行至第43行的合计数额。
2.第38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3.第39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4.第40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数额”。
5.第41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数额填入本行第2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6. 第42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7.第43行“(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数额。
(五)特别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第44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数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1.第45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数额。
2.第46行“合计”:填报第1+11+31+37+44+45行的合计数额。
屋顶上的鱼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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