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举个例子,比如说,乙公司。 本月收到进项发票金额13元,进项税额2.21元,又开出一张发票收入20元,销项税额3.4元,丙公司收到了这张发票而且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那到下月出,填写申报表时 销项税额2.21 进项税额3.4 增值税1.19元 增值税最后流转到丙方结束他最后是不是要承担3.4元的税款。但是乙公司在交税时国家只是从账户上扣走1.19元增值那部分的税款呀?乙公司承担的税款国家是怎么还给他的?丙方是以何种形式承担3.4元税款的。
戴消灭星星kfby
于2016-05-28 13:53 发布 748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5-28 20:13
老师,那乙公司收取了3.4元,抵扣了2.21元,国家只从乙公司的账户上扣走1.19元,抵扣的2.21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从丙公司身上得到了2.21元的补偿,而1.19元也是从丙公司身上收到的,这样乙公司没有缴纳一份的钱增值税,所以3.4元都是有最终消费者丙公司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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