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请问不是不需要计算销项税嘛?为什么账务处理又有销项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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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5-15 12:05 发布 19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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