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记未计的企业银行存款利息.企业银行存款假设在当月21日结息,则在22号到31号之间的企业银行存款没有结,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22号到31号之间的利息收入应该计入当期,那么假设22号到31号之间的银行存款利息为10万元,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万,贷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10万,那么这样做会计分录后会不会导致企业帐上的银行存款金额与在银行的存款金额数额上对不到?对于22号到31号这部分未结息的但已经赚取的钱,在财产清查的时候有没有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迷路的老鼠
于2014-09-10 09:57 发布 155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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