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 为什么问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还要乘以比例啊,不是已经说是甲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吗 甲所享有的其他权益变动 晕了 求解答
小宅
于2020-05-16 21:14 发布 1180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5-16 22:30
你这里是出售长期股权投资50%,也就是出售一半。之前这个长期股权投资之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等,这一些都是按照比例来进行转出的。这里的意思是说,这个其他综合收益的形成是由于这个子公司的其他权益变动所形成,那么你持有这个子公司的股份,对应的你要把这个记录到你的长期股权投资下的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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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里是出售长期股权投资50%,也就是出售一半。之前这个长期股权投资之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等,这一些都是按照比例来进行转出的。这里的意思是说,这个其他综合收益的形成是由于这个子公司的其他权益变动所形成,那么你持有这个子公司的股份,对应的你要把这个记录到你的长期股权投资下的其他综合收益。
2020-05-16 22:30:41
稍等我总结一下。
2020-03-15 08:58:48
你好:
权益法(40%)变成权益法(30%)比例转;
权益法(40%)变成成本法(60%)不转;
权益法(40%)变成金融工具(10%)全转;
2021-04-12 16:59:42
你好同学,假设原来持有30%股权重大影响,确认其他综合收益30万元,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对应的是30%的部分,后续出售10%只剩下20%,那么出售的这10%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已经不存在了,所以需要结转。
2021-05-05 11:15:45
你好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19-06-11 2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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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宅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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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