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小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而小企业也确实于“发现的当期”对差错进行了更正,但企业却坚持其遵循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的规定,而拒绝对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这样的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该发表何种审计意见呢?
一粒沙
于2020-05-17 22:34 发布 1431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5-18 08:05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
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
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二 条企业应当采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以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
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从《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的规定来看,小企业所有的会计差错都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也就是说小企业的会计差错对利润的影响计入到发现差错的当期,不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因此,适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
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 要采用追溯重述法,也就是对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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