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5-21 09:48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条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为0.7~0.9区间值的,暂按低值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fanny 追问

2020-05-21 09:58

那如果没有抽样测试公告的该怎样取数,如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和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数的呢?

靖曦老师 解答

2020-05-21 10:17

您好,请在会计学堂重新发问,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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