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按次获得劳务报酬的劳动者不用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小额零星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00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按月获得劳务报酬的劳动者不用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小额零星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请问根据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发票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伶俐
于2020-05-21 09:37 发布 48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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