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05-25 20:47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从比较法来说,德国法学家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来源于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的规定,法律只是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才进行干涉。
而事实行为也可以产生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比较典型的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物、合法建造行为(物权法第30条)等。  既然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行为人意志无关,行为人就没有必要将其意志表示于外,因此,事实行为不是表示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表示行为。基于事实行为的上述特征,事实行为不存在行为能力的规则限制,也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实行为。这一点,应当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性质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但在实践中,我认为比较有意义的分类主要是单方法律行为和数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就是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生效的行为,典型的如解除权、抵消权,进一步再分为需要受领和无需受领两类。前者如解除权,虽然守约方可以依据单方的意志决定是否解除,不受相对人意志影响,也无需和相对方商量合意,单方可以决定,但这个解除权是要到达违约方才可以生效的,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送达是不生效的,但一经送达就生效,与对方意志无关。后者如所有权之抛弃,遗嘱等,不需要送达相对人,作出就生效了。数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和团体行为(股东会决议)等,尤为注意,要约和承诺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单个要约和承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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