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9年1月初领取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汽车零件加工;当年取得生产经营收入100万元,生产经营成本为48万元,含独生女儿的生活费支出8万元、从业人员工资8万元、张某本人的工资12万元、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难以区分的费用共计4万元,还包括张某6月份用企业的资金为妻子买了市场价值10万元的轿车,作为生日礼物。应纳个税是多少? 我的理解:(100-48+8+12-6+4*60%+10+10)*35%-65500, 第一个是是在应纳税所得额里把买的汽车从生产经营成本里扣除,第二个10是因为汽车是作为生产经营所得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答案只加个一个10.所以请老师为我解答一下
木子????
于2020-05-26 12:48 发布 1499次浏览
- 送心意
UU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5-26 13:17
您好,第二个10万元,购买的汽车是不需要再调增的,首先第一个10万元是不应做为成本的,已经调增计算缴纳税款了,也就是我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纳税了,那么我买汽车这个消费行为不需要再去重复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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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 追问
2020-05-26 13:20
UU老师 解答
2020-05-26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