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05-26 16:11

你好   没有被税局核准的坏账 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mirror 追问

2020-05-26 16:16

税务局需要怎么核准、

meizi老师 解答

2020-05-26 16:22

你好  你需要符合以下要求的    留着资料备查  税前扣除  不符合就不能税前扣除的 
 (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备查资料清单(一)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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