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9年7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合同价格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甲公司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400万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万元。 (2)5日,与丙企业签订一份商品销售合同,为取得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包括:因投标而发生的投标费2万元,差旅费3万元,销售佣金5万元,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3)10日,甲企业按照与丙企业签订的合同发出该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4)20日,向丁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26万元,商品已发出。销售合同中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20万元,
胤礽太子
于2020-06-01 08:21 发布 114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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