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大海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6-02 09:19
您好,可以这样操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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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09:39
大海老师 解答
2020-06-02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