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经济法结合实物的问题。总分公司同城,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总公司给分公司摊货供分公司销售使用,由于是同城,所以不用视同销售,对吧? 但是总公司的进货发票抬头是总公司,如果总公司在摊货时不给分公司开发票,那么进销就矛盾了,可是如果开发票,总公司交一次增值税,分公司在销售开票后又交一次增值税,这样也不太对吧? 请问这种情况,实物中应如何处理呢?
嘎嘎嘎?
于2020-06-02 12:08 发布 942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6-02 12:15
1.同城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因为是非独立核算的,
2.总公司开票给客户就行了,分公司不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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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城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因为是非独立核算的,
2.总公司开票给客户就行了,分公司不用开
2020-06-02 12:15:37
你们 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吗
2019-08-06 14:49:20
你好,不可以的,分公司的发票抬头,款项就应当由分公司支付才是的
2019-07-15 22:12:30
你好,请入总公司账务
2020-05-13 10:18:22
你好,发票抬头开给分公司,就应当由分公司入账,而不是由总公司入账的,总公司自然也就不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的
2020-03-13 1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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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嘎嘎? 追问
2020-06-02 12:19
朴老师 解答
2020-06-02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