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6-05 14:38

1.技术转让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故:企业当年技术转让所得= 1800-1200=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600-500)×50%=550万元。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1200×75%=900万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公司符合高新企业标准,可以按照15%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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