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8日,思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龙达公司购进—批货物,价值200 000元,同时向龙达公司开具一张转账支票,用于货款结算。思念公司开具支票时,用蓝色墨水填写,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贰零年贰月拾捌日”,并且没有签章。2020年2月20日,龙达公司拿支票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路支行的存款金额为180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思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发支票时存在的错误之处?中国人民银行对出票人应做出什么处罚?
幸福的芒果
于2020-06-10 14:50 发布 663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6-10 15:03
你好, 签发支票时存在的错误之处:1.日期“贰零贰零年零贰月壹拾捌日”
2.要盖银行预留章
3.金额不能超过银行存款数
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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