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11 09:22

可以的,这个说明你可以去看下,2.16.5 差旅补贴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差旅补贴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湖北地税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是否可以在定额内扣除企业所得税?(来源:省地税局信访办) 2017.4.1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费用包干的差旅费,企业制定了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且有相关有效凭证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以差旅费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按相关制度规定和合理标准采取包干方式发生的误餐补贴费用可在合理标准内据实扣除。有关具体所得税税前扣除事宜,请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无锡国税

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03.15

二、某企业高管人员按月按固定金额报销的费用,作为车辆补贴或异地差旅补贴,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报销凭证为油费、车费发票。该费用应当作为管理费用,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

答:企业高管人员根据企业相关制度按月按固定金额报销的补贴费用,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第三只眼:小编想到的是,个税有没有作为所得计缴个税(可能当地有限额扣除的标准);按照固定金额报销,还是发放,这儿估计是有不同的想法的。

2015年总局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宁夏地税

《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费补助费和公杂费等一般按出差天数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扣除。对差旅费补贴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四)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鄞州地税

 

3.企业按照自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1.1.21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2011年起企业按照企业自定制度中发放标准、据实发放的差旅费补贴明确按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按照企业自身制度中发放标准、据实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已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以差旅费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与出差无直接关系的补贴仍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判断能否在税前扣除。 

濮阳国税

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8.7.11

差旅费指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 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出差补助标准无论税后税前都应该依据有关财务制度规 定(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 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企业发给个人的差旅费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计入个人计税工资范围内。

**地税

《**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

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3.企业的差旅费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助办法(包括对不同职级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报销、包干和补助标准);费用标准符合行业及区域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有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应将差旅费补贴或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贴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广西地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

“(三)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①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②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③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河北地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

“十二、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江苏地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江苏税务 
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问答 2019.4.17

10、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要求,企业应留存证明差旅费支出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内部审批单、车船票、支付凭证等。
天津国地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2009年9月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三条关于“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就规定了:“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7.28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吉林地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

2009.3.1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接到各地反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以下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关于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1.3.14

5、问、 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江苏地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 )  2011.12.21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四川地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2010.3.3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川地税直[2009]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你局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直分局操作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政策掌握。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履行程序。对需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向我局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1)填写《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2)向我局管理员报送:《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差旅费管理办法》、《制订差旅费津贴标准的理由说明》、管理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对所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负有准责任。

(3)管理员根据企业所报送的资料,对差旅费津贴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并在《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中签署意见。

(4)管理员将已签署意见的《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一份退至企业,一份随企业报送的资料保存。

3、企业应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加强差旅费扣除管理。差旅费津贴标准在我局备案后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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