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4-10-16 21:04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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