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当A公司讨论为B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下列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可以参加会议 B.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C.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不是应由股东会审批吗?
三一
于2020-06-13 22:37 发布 1940次浏览
- 送心意
Lyle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0-06-13 22:40
你好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du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所以先董事会审,再股东会审,这道题只问到前面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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