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
鳗鱼季节
于2020-06-14 12:45 发布 2059次浏览
- 送心意
慧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14 13:08
1.建bai立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du。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zhi,并非每一笔贷款都需要有信用dao保险或担保,但对于风险比较大的贷款,信用保险则是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当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此类风险时,政府有必要直接介入,为中、低收入消费者申请贷款提供信用保险或担保。美国的信用保险机构由政府设立和私人保险公司两大类,在住房贷款的保险上政府和私营保险平分秋色,而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信用保险或综合保险时,条件比较苛刻,收费也较高,中、低收入的消费者难以承受。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成立类似于“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或“退伍军人管理局”的住房担保机构,以较低的收费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提供信用担保,以降低银行面临的违约风险。我国建立社会担保机构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逐步推进:首先,在一个社区内,由社区组织区域内的居民成立合作性质的担保机构,由居民出资入股,为居民的消费信贷提供保证。该组织和组织成员一起对申请贷款的居民进行调查,并互相监督。其次,由政府出面组建政策性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贷款担保。例如,可以利用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贷款的保险与保证。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建立住房担保公司,公司吸收部分廉租房作为那些违约拖欠无力还贷消费者的周转房。另外,北京已经设立了对消费者消费信贷风险进行担保的专项资金,具体的运行方式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北京市消费信贷信用担保风险保证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信用担保,具体由消费信贷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会)和消费信贷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管委会)管理,由前者委托专门机构从事日常资金管理和具体运作事宜;经监管会批准,由管委会聘请第三方作为风险控制中心,从事具体的信用评估和债务追索工作。为了防止少数居民滥用政府担保以及银行不负责任的发放贷款,政府担保机构不能对贷款进行全额担保,例如,在住房贷款中,政策性担保的保险金额可以设定为购房款的30%,即购房者自己首付30%、政府担保30%、另外贷款银行自己也承担40%的风险,这样既有利于银行降低风险,也迫使银行建立起自己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2.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在建设政府担保机构的同时,要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保险。国外为了保证消费信贷的良性运转,都建立有相应的保险制度。美国在汽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为抵押的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前要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业务发展的不理想,而实际上单纯的财产保险难以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要降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就需要积极引导国内的保险公司涉足消费信贷市场,为消费信贷提供保险,设计出合适的新险种,例如设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住宅抵押贷款联合人寿保险等。将人寿保险引入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中,当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后,万一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而身亡时,可以用保险金支付尚未还清的贷款余额。这样解决了银行因借款人死亡而使贷款无法收回却又无法拍卖其房产的尴尬处境。在具体操作时,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按保险金额为购房款的40%、保险期限等于银行贷款期限的条件投保人寿保险,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借款人因故死亡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后,其家人必须用保险金首先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另外,对抵押物设置保险,防止抵押物毁损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保险应按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投保,而不仅仅对等于其担保的贷款金额的财产进行担保,保险单上应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以确保银行的权益。强化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补充。银行外部监管的主体通常由政府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在我国由银监会、银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组成。对于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目标一般是: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确保银行系统的竞争性与效率;监督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消费者利益。表现在对于消费信贷的监管就是控制消费信贷的规模和不同种类消费信贷的比例,降低消费信贷的风险对于银行的不良影响。例如,新加坡对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监督比较严格,对信贷额度、信贷期限、融资对象等都有一系列严密规定。由于这些规定的严格实施,新加坡信用卡的呆账率仅为0.3%,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我国的外部监管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银监会和审计机关联合监管的外部监管体制,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转向注重风险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银监会要管理消费信贷的规模和投放规模,确定消费信贷所需要的资本比率;发挥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我国的银行监管目前还只局限于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尚未涉及或极少涉及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还不完善;资本充足率要求只涵盖了违约风险,并且还未做到根据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实行差别资本充足率要求,等等。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该逐渐改变监管方式和范围,强化对于不同风险级别贷款的监管。银监会已经注意到对于消费信贷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其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对于成立不满3年且开发项目较少的专业性集团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应审慎发放;将每个住房贷款人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月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在55%以下(含)。其次,利用银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达国家都有发达的银行行业协会,利用行业组织的监管,使商业银行在发放消费信贷时,自觉加强风险防范。我国在2000年5月10日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要积极遵守银监会的制度和银行业协会的准则,进行合理竞争,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在目前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行业协会还可以促进各商业银行加强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防止消费者的多头贷款,防范风险。最后,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工作。通过分析商业银行发放消费信贷以及其他业务,结合所处的经济时期,判断银行的信用级别,给银行判断自身的风险提供参考。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系统,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