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0日,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项为期三年的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数总额为120000,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预付300000。其余服务费分3次,于每年的8月31号等额支付。该合同于2018年9月1号生效。可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我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表明客户履约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该服务属于在某一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我公司判断,因其向客服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我公司按已完成的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确认收入。假定不考虑税费。 要求编制其财务处理?
虚幻的小虾米
于2020-06-16 21:23 发布 19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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