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公司”)为一家电子设备生产企业,2×13年~2×14年发生如下事项: (1)2×13年10月16日,宝路公司因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被甲公司起诉,要求赔偿6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宝路公司经研究认为,侵权事实成立,本诉讼败诉的可能性为80%,预计赔偿金额在400~520万元之间,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的可能性相同。 (2)宝路公司经调查得知,上述专利权为其委托乙公司开发的,宝路公司对于违约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宝路公司针对上述业务向乙公司进行追偿,至年末双方正在协商中,宝路公司基本确定能获得450万元的赔偿。 其他条件: ①宝路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②宝路公司2×13年财务报表于2×14年4月30日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于当日完成; ③假设税法规定,对于诉讼损失和赔偿,可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像资料一和资料二这样做分录时可以相互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营业外支出”吗?
Ccc321
于2020-06-19 14:01 发布 975次浏览
- 送心意
王晓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0-06-19 14:48
您好,不能冲减的,
因为法院还没判决,最准确的估计还是460,只有法院判决,或者获得更准备的信息,有更可靠的估计,才可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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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321 追问
2020-06-19 22:27
Ccc321 追问
2020-06-19 22:36
王晓老师 解答
2020-06-20 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