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与季节工、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季节工、临时工属于企业聘用的员工,根据国税(2012)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列入工资薪酬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凭季节工、临时工签字的工资单及扣税凭证等资料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与季节工、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季节工、临时工不属于企业聘用的员工。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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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6-06-22 20:08 发布 10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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