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卖场的以旧换新业务,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呢?因为收回旧货时是没有发票提供给企业的。谢谢
震动的奇迹
于2014-10-18 11:07 发布 2385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4-10-18 11:47
以旧换新属于以货易货行为,但如果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的25%,则不能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例】某企业销售自行车含税价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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