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做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 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要求: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简要说明理由。(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唠叨的火龙果
于2020-07-02 09:16 发布 68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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