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程监理发票、设计发票、造价发票、可研发票等工程服务类发票都需要在备注栏中备注项目名称、地址吗?
会计学堂 唐老师
于2020-07-02 14:09 发布 6799次浏览
- 送心意
立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7-02 14:11
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建筑服务,仅指(四)建筑服务中的“土建工程服务、建筑安装、修缮、装饰服务和园林绿化其他建筑服务一类费用”。相关建筑服务类发票备注栏均须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中扣除。
二类费用如招标代理费、设计费、造价咨询费、审图费、监理费、审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环评费等建筑服务相关行业费用属于(六)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故相关发票栏不需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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