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Lyle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20-07-08 12: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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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2020-07-08 12:57:24
你好: 资管产品其实就是投资者把资金交给经纪人(第三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规定的是对于这些公司因资产管理,而收取的收入或管理费。 这部分是需要交增值税的。 一般企业不涉及,这个主要是针对这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类似的资金管理公司。 咱们哪里没理解的欢迎追问哟~
2021-01-14 00:17:00
你好,一般纳税人税率3%的。
2023-04-20 09:01:03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78208/content.html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2018-11-19 15:55:25
你好,您看下这个内容 https://wenku.baidu.com/view/591020c2bb4cf7ec4afed02f.html http://www.caidao8.comwww.caidao8.com/pub/knowledge/003006303170.htm
2020-04-30 1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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